城鎮燃氣設計規范-----居民
[2016-11-15]

10.4 居民生活用氣

10.4.1 居民生活的各類用氣設備應采用低壓燃氣,用氣設備前(灶前)的燃氣壓力應在0.75~1.5Pn的范圍內(Pn為燃具的額定壓力)。

10.4.2 居民生活用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。

10.4.3 住宅廚房內宜設置排氣裝置和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。

10.4.4 家用燃氣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燃氣灶應安裝在有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的廚房內。利用臥室的套間(廳)或利用與臥室連接的走廊作廚房時,廚房應設門并與臥室隔開。
2 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宜低于2.2m。
3 燃氣灶與墻面的凈距不得小于1Ocm。當墻面為可燃或難燃材料時,應加防火隔熱板。
燃氣灶的灶面邊緣和烤箱的側壁距木質家具的凈距不得小于20cm,當達不到時,應加防火隔熱板。
4 放置燃氣灶的灶臺應采用不然燒材料,當采用難燃材料時,應加防火隔熱板。
5 廚房為地上暗廚房(無直通室外的門和窗)時,應選用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,并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、自動切斷閥和機械通風設施,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應與自動切斷閥和機械通風設施連鎖。

10.4.5 家用燃氣熱水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燃氣熱水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非居住房間、過道或陽臺內;
2 有外墻的衛生間內,可安裝密閉式熱水器,但不得安裝其他類型熱水器;
3 裝有半密閉式熱水器的房間,房間門或墻的下部應設有效截面積不小于0.02m2的格柵,或在門與地面之間留有不小于30mm的間隙;
4 房間凈高宜大于2.4m;
5 可燃或難燃燒的墻壁和地板上安裝熱水器時,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;
6 熱水器的給排氣筒宜采用金屬管道連接。

10.4.6 單戶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統采用燃氣時,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應有熄火保護裝置和排煙設施;
2 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的走廊、陽臺或其他非居住房間內;
3 設置在可燃或難燃燒的地板和墻壁上時,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。

10.4.7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《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》CJJ12的規定。

10.4.8 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選用時,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條件》GB16914的規定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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